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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含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報自110年1月4日起開始受理

    臺南市南區110 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 (含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報,將自110年1月4日起開始受理,敬請農民把握時間申報!
    南區區公所表示,南區110 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 (含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報時間,自110年1月4日(星期一)至109年2月5日(星期五)止,同時受理110年1、2期作之申報。(另預訂110年6月16日至110年7月16日補、變更申報2期作。)
    有關申報土地資格,詳述如下:
一、申辦轉(契)作、稻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83年至92年基期年間1、2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或83年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須於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經申報及勘(抽)查核定有案,始得受理)。
二、申領稻作直接給付土地:須符合公糧稻穀繳售資格,且102至104年任一年度當期作申報種稻(含參加小地主大專業農及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有機水稻補貼)或參加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經營主體契作收購有案,且確實種稻者,惟種植再生稻者不得辦理。
三、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之土地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
四、已申辦嘉南地區110年第一期作停灌補償者,請勿申報110年第一期作「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含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敬請南區農民攜帶(一)農民基本資料卡、(二)戶長印章、(三)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四)有效期限內租約、(五)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契作合約書、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等,至南區區公所2樓經建課辦理。
    另南區區公所為服務本區灣裡及喜樹地區之農友,本所另訂110年1月18至20日(星期一至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於臺南地區農會灣裡辦事處(臺南市南區明興路977號)受理申報。有關詳細申報規定資料,敬請上南區區公所網站之活動訊息(http://www.tnsouth.gov.tw/)查詢或南區區公所經建課06-2910126轉252蘇先生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