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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關於這次虱目魚的災害

  • 發表人:南區小居民
  • 發表時間:105-01-29 14:00

關於這次虱目魚的災害,中央有對漁民補助方案,辦理須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身份證影本、印章、存摺影本、由於我們是租賃,在租賃契約書上有說明漁塭面積,租賃期限及租賃金額,已有確定我是承租人. 但我要辦理補助,出租人一直無法給我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身份證影本、印章、存摺影本而以出租人在台北工作為由,這方面讓我無法辦理. 不知是否另有辦法處理解決.

  • Re:關於這次虱目魚的災害
    • 回覆者:系統管理員
    • 回覆時間:105/2/2 下午 05:54:41

    台端 您好:    有關您反映「貴魚塭為租賃,在租賃契約書上,有說明魚塭面積,租賃期限及租賃金額,而出租人一直無法提供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身分證影本、印章、存摺影本等資料乙案」乙案,本所非常重視,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漁業天然災害「陸上養殖部分」之救助對象,依漁業天然災害查報及救助作業程序規定為: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水權證明文件,且於災害發生前已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放養資料之漁民。又為確定土地目前所有權人,故需檢驗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謄本(三個月內),而身分證影本、印章、存摺影本(農、漁會),則為申請人辦理申報,所需填寫及核印使用。 二、台端雖與出租人雙方訂有租賃契約,然而出租人未必為目前之土地所有權人,故台端仍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三個月內),以俾核對。 三、陸上漁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水權狀及漁塭放養量申報書於先行受理後,仍須於規定期限內補齊,否則將因檢附資料為齊全,而列為不符申請案件。 四、倘若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需要協助,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區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並表謝忱。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南區區公所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