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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申請條件為何?

經營養殖漁業,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經建課提出,經區公所勘查後,轉報市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記證)。市府認為有實地查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單位)複查:
1、土地登記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
權同意書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2、地籍圖謄本。
3、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4、養殖場位置及魚塭配置略圖。
5、魚塭為共同經營者,應附共同經營切結書。
6、不抽取地下水切結書及養殖漁塭水利設施無防礙水利排水暨河防安全聲明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