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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辦理國慶煙火活動,109.9.30至109.10.11安平漁港非經許可,禁止設置攤販

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21條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