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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含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報 自111年1月3日起開始受理

    臺南市南區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 (含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報,將自111年1月3日起開始受理,敬請農民把握時間申報!
    南區區公所表示,南區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 (含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報時間,自111年1月3日(星期一)至111年2月5日(星期五)止,同時受理111年第1、2次耕作措施(期作)。【另預訂111年6月15日至111年7月15日補、變更申報第2次耕作措施(期作)】。有關申報土地資格,詳述如下:
一、申辦轉(契)作、稻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83年至92年基期年間1、2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或83年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須於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經申報及勘(抽)查核定有案,始得受理。】。
二、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之土地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
    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實施「稻作四選三」政策,於前3個期作之申報項目中,至少需有1次辦理轉(契)作、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當期作(第4個期作)始得申報繳交公糧、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或投保加強型水稻收入保險;惟申報時已取得有機、友善耕作或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則不受限制。
    敬請南區農民攜帶(一)農民基本資料卡、(二)戶長印章、(三)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四)有效期限內租約、(五)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契作合約書、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至南區區公所2樓經建課辦理。
    另南區區公所為服務本區灣裡及喜樹地區之農友,另訂111年1月19至21日(星期三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專人於臺南地區農會灣裡辦事處(臺南市南區明興路977號)受理申報。有關詳細申報規定資料,敬請上南區區公所網站之訊息公告(http://www.tnsouth.gov.tw/)查詢或南區區公所經建課06-2910126轉252蘇先生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