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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之農作如有遭受野生動物危害需進行移除,應向臺南市政府提出申請獲核准後方可進行。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規定: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2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三、宣傳單和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獵捕申請書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