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出版品及金飾為得兔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特定商品」,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四條。公告事項:出版品及金飾為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特定商品。出版品係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金飾係指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