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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

類別調解業務
辦理時限(天)十五天
單位聯絡電話06-2910126#132
注意事項

一、業務內容包括民事及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調解、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 
二、調解事件之管轄: 
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如債務、車禍車輛損壞)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如傷害、車禍身體受傷)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事件發生地、車禍發生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應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