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須經市府核准列級之家屬。 2.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左述救濟。 3.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
1.生育補助金: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出生證明(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2.喪葬補助金: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死亡證明(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死亡者)。 3.急難慰助金:災害證明及相關文件、申請人身分證及私章(役男之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