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列級生活扶助役男家屬,係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一、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役男及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二、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1、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2、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不列入。三、全家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甲級為全家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者,乙級為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丙級為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而未達標準者。(以修正之最新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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