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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對象Q&A (113年7月1日實施計畫修正之更新說明)

類別社福申請問題
辦理時限(天)
單位聯絡電話(06)2910126#173,175
注意事項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對象?
設籍臺南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且已通報「臺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者:
1、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項目及非補助項目?
1、補助項目:到宅療育費、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親職教育、行為治療、心理遊戲治療、人際互動治療、聽能治療、視能訓練、針灸治療、感覺統合治療…等屬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
2、非補助項目:一般門診、診察費、評估費用、掛號費、證明書費用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費用標準?
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或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醫療單位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早期療育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者:
1、一般療育費:進行自費療育項目,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另掛號費、健保給付項目之基本部分負擔不予補助。
2、一般交通費: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二百元(同一天於同一醫院或定點進行兩次療育項目,交通費以一次計算)。
3、以上各款補助合計,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千元,同月份交通費及療育費須同時請領,分開申請者不予受理 (每個月以申請一次為限) 。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應備文件及申請時間?

由兒童父母、監護人、寄養家庭父母、實際照顧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或經市府社會局核可之療育單位以月為單位備齊相關文件送市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應備文件:

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者,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1.    申請表。 
2.    早期療育交通紀錄單。 
3.    早期療育治療紀錄及正本收據黏貼單。 
4.    戶口名簿影本。 
5.    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影本。 

二、申請時間:請於就診日起四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受理單位及流程?
一、受理申請單位及補助款之核撥:
1.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應備文件及印章,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即予初核,符合補助資格者送市府複審;市府依申請書面資料複核符合後,逕撥民眾郵局存摺。
2.申請人得由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檢具申請表併同應備文件,逕向市府社會局申請。

 

本次修正重點整理,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

1.增列「診察費」為非補助項目。
2.考量每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對療育需求之差異,取消療育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675元之限制。
3.為鼓勵發展遲緩兒童及家長積極參與療育復健課程,取消每月最高請領交通費不得超過10次之限制。
4.另交通費用不因社會福利身分而有支出不同,取消低收入戶交通費補助單次新臺幣500元之規定,單次交通費補助金額一律為新臺幣200元。

應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