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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計算人口為何?

類別社福申請問題
辦理時限(天)
單位聯絡電話(06)2910126#164,166,167,170,169,172
注意事項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應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