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 (1)由生父或母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女,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2)在18歲以前依法成立收養關係之養子女,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3.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申請。
1.在營證明書(須載明服役起止年限)。 2.現戶全部戶籍謄本(無法識別同父兄弟幾人者,另繳其他可資證明之戶籍謄本)。 3.本人印章、身分證。 4.協議書(符合申請者為2人以上時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