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三、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四、申請人印章。
五、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六、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七、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及原身障證明已註銷再次申請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八、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三個月內病歷摘要及足資證明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
(一)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二)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三)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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