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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簡介

鄉鎮市區調解是由鄉鎮市區公所設置調解委員會,就當事人間爭議加以調和、排解,使雙方相互讓步,以達成合意的制度。

調解委員會所調解的範圍,包括民事事件及刑事告訴乃論事件,也就是說,凡是涉及私權利義務關係的事件,例如:債權、債務、損害賠償,均可聲請調解;但某些 事件因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的關係,不得聲請調解,例如:事件的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約定婚姻有效期間為一年;事件的內容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 止規定,如:約定買賣黃金,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的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處分的法律關係,如:親子關係出於天然血緣,不得依調解脫離父母子女關係;依法應由法 院裁判的事件,如: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禁治產宣告、死亡宣告等;依法應由其他調機關調解的事件,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規定:耕地的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如發生租佃爭議事件,應由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此類事件。
   

某些犯罪依法律規定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希望訴追,國家始可進訴追處罰,稱之為告訴乃論之罪,凡刑法及刑事特別 法中所規定的告訴乃論之罪,均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稱的告訴乃論之罪。
 

刑事事件得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以下列出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上的告訴乃論之罪:

準強姦罪、輪姦罪、強制猥褻罪、乘機姦淫猥褻罪、妨害風化罪之加重結果犯、姦淫幼女罪、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猥褻罪、利用權勢姦淫罪、詐術姦淫罪、血親相姦 罪、詐術結婚罪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普通傷害罪、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過失傷害罪、傳染花柳病、麻瘋罪、略 誘婦女結婚罪及加重略誘罪、侵入住居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

 

專利法上的告訴乃論之罪:

偽造發明品罪、仿造發明品或竊用方法罪、故意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之發明品罪、偽造新型罪、仿造新型罪、故意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新型罪...等。
  

著作權法上的告訴乃論之罪:

翻印著作物罪、侵害著作權罪、常業侵害著權罪、擅改原著作物罪。
 

引水法上的告訴乃論之罪:

引水人業務過失傷害罪。


 
利用鄉鎮市區調解解決爭議有下述好處:

1. 聲請調解及調解程序進行極為便利。 
2. 除勘驗費外,當事人不必繳納任何費用。 
3. 調解的開始進行、終結,均極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4. 調解成立送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在檢察處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案件,只要是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均得聲請調解;但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當事人對具體事件聲請調解,應向那一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以下列出其條件:

1. 雙方當事人住在同一鄉鎮市區,應向本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雙方當事人不住在同一鄉鎮市區,由以下情形決定:民事事件得向他方當事人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得向他方當事人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3. 雙方當事人同意得由任一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聲請調解的方式有兩種:

1. 書面聲請:即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自行填妥後提出聲請。 
2. 言詞聲請:即由當事人以言詞向調解委員會表示,而經調解委員會作成聲請調解筆錄之聲請。

 

南區調解委員會律師免費諮詢時間:

一、每週二中午12時至13時                 地點:二樓會議室

二、每週三上午09時至11時                 地點:三樓調解室

三、每週四下午14時至15時30分          地點:三樓調解室(自民國110年6月起)

四、每週五下午14時至16時                  地點:一樓民政課
※請諮詢民眾預留截止時間往前推算30分鐘到達,以利現場律師諮詢時間控管。